一、 核查登记
救助管理工作恪守“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
1、对自愿接受救助人员进行询问登记,核查身份、住址。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办理入住、乘车返乡手续,同时建立本人救助档案;对不属于救助范围的人员告知其不予救助的原因,如发现受助人员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终止救助。
2、根据受助人员登记去向提供乘车凭证或车费。
3、对咨询救助管理有关事宜的人员,热情接待,耐心详细地介绍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寻亲人员做好寻人登记。
4、接举报电话需外出救助,或有医院通知要求核查病人是否救助对象身份时,工作人员应进行救助、核查。
二、住宿管理
1、如有需要住宿的受助人员,工作人员应告知其救助管理工作须知,了解在站期间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受助人员在站期限为10天,因特殊情况延长住宿时间的需经领导批准。逾期经劝说拒不离站的可终止救助,终止救助应填写《终止救助通知书》说明终止救助的原因并备案存档。
3、受助人员离站后,救助登记表存档。
三、上街救助
主动上街宣传、引导救助。
四、对送定点医院治疗的求助人员,建立个人治疗档案。治疗以保障最基本的生命需要为原则,不得使用营养药、贵重药,未经民政局同意不得做高费用检查。根据病人恢复情况及时查询家庭住址,对查清住址的在病情稳定能够出院时,尽快护送或通知家人接走,并办理离站手续。对因病治疗无效死亡人员,由民政局出具存尸证明,并刊登认领启事,时间为15天,过期不认领的按无名尸处理。
五、对不能说清地址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痴呆傻人员、未成年人在接受救助后2日内刊登寻人启事。
救助站地点:藁城市民政局,联系电话:85156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