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常住我市并持有我市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特困群众: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三)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人员;
(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
(五)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六)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医疗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
二、申请程序
因患大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群众,应在住院就医结束后30天内提出救助申请。申请医疗救助时,由救助对象本人持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申请表》,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应组织人员对其患病情况及家庭收入、生活状况和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张榜公布7日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
申请人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
(三)医疗诊断书、需救助病种医疗费用收据、治疗费用清单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四)已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及各种保险部门核销或赔付一次费用的,须提供核销(赔付)机构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并注明核销或赔付金额;
(五)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一、凡具有我市常住农村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保障标准为年人均800元),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石家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入证明。如实写清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生活状况、收入情况和产生贫困的主要原因等。
2、户籍证明。包括户主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复印件。
3、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
(二)受理:村委会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7日以上。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救助金额等,对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填写《石家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一、凡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165/月人均)的,不论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住所、所在单位性质如何,都应纳入城镇低保范围。
二、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向当地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籍证明
(三)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四)病、残证明
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民政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须在5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上报街道办事处,并在社区内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要及时报市民政局低保科。由市民政局对经审核无异意的低保材料在5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3天)。对有异意的,要重新审核。
农村五保供养申请
一、五保供养对象申请五保应同是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我市常住农村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农村五保保障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书应由村民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本人无法表达意愿的可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按规定要求的内容如实完整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字按印。
(二)村民提出申请后,村民委员会组成调查小组,调查人员人数应为2人或2人以上,对申请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近亲属情况、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等进行核实。
调查完毕后,如实完整地填写《石家庄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家庭情况调查表》,按调查表项目对应填写、写明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状况,并由两名入户调查人员签字按印。
(三)调查完毕后,对经调查认为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向村五保评议小组提出评议申请,评议一般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10日内结束,参加评议人数不得低于评议小组总人数的60%,评议时应如实作好《农村五保评议会议记录》。
(四)公示
经村民委员会五保民主评议会议通过,对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如实填写会议记录和评议公示材料,如实完整地向全体村民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7天公示时间内须保证公示内容清楚完整。
(五)上报
经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填写《石家庄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批表》,并由申请人写明申请理由、调查人员写明申请人财产及收入等家庭情况、村委会主任签署具体评议意见并签名按印盖章后,连同其它申请材料上报乡镇审核。
社会捐助接收
社会捐助接收点设在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地点在廉州路工业大厦2楼救灾救济科,联系电话:85156801 85156818 工作时间:每个星期的周一至周五。
我接收点严格按照《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做好物资的接收、管理和发放。
1、接收:由郭彦恒、张书军具体负责、专账管理,对每一笔款物都详细登记,防止接收环节上的随意性;
2、管理:对接收的款物及时清理、分类、包装、存放、上缴,确保捐赠物资的完整好安全;
三、发放:按照救灾款物的使用原则,切实把款物发放到灾民和困难群众手中,并及时张榜公布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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